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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  告 楊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頤旭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(下同)87,204元(含工資8萬元、資遣費7,204元),及 提繳10,42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予原告。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7,204元及提繳退休金10,425元部 分,合計97,629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惟此部分 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,此部分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×1/3=333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。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其 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,000元。是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