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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陳俊廷 法定代理人 顏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阜源有限公司、璟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,計新臺幣(下同)2,037, 500 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96元,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,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1,327 元(1990元×2/3 ,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9,869元(00000-0000)。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,併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0 號 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項目    │數額(新臺幣 / 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工資補償  │187,2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失能補償  │1,800,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醫療費用補償│32,62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6 %退休金 │17,680 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       │2,037,500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