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7號
原 告 陳俊廷
法定
代理人 顏秀娟
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法扶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阜源有限公司、璟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
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
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,計新臺幣(下同)2,037,
500 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96元,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,
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1,327 元(1990元×2/3 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9,869元(00000-0000)。又因原告於
起訴之同時,併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0 號
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
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
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附表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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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項目 │數額(新臺幣 / 元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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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工資補償 │187,2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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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失能補償 │1,80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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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醫療費用補償│32,6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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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6 %退休金 │17,6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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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計 │2,037,5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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