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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峰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玲玲等3 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(下同)193萬1,000元,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3 萬0,30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