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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張堂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0萬5,000 元(162 萬 ÷4 =405,000 ),應繳裁判費為6,6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又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,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規定,該聲請 應向受訴之第二審法院為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第二審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 日內,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