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27號
上 訴 人 張堂楚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,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0萬5,000 元(162 萬
÷4 =405,000 ),應繳
裁判費為6,6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又上訴人另
聲請訴訟救助,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規定,該聲請
應向受訴之第二審法院為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第二審
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7 日內,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