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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  告 廖欽盛 被   告 哈佛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   告 永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安 訴訟代理人 簡薇庭       劉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,爰指定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。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陳報被告哈佛名廈管 理委員會與被告永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或威遠公司「歷 年」來之委託契約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