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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  告 莊清安 被  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前開裁定已於同 年11月3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崇蘭派出所,於同年11月13 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原告逾期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依 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