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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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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  告 呂建國        蔡維雅 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政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壬星  兼訴訟代理 程祖逖 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,爰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0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:依原 告呂建國之薪資袋所載,其於102年2月至102年6月之月薪為新臺 幣(下同)3萬元,自102年7月起始調整為32,000元,依此計算, 原告呂建國所得請求之特休未休工資、被告政陽公司應提繳之勞 退金應為若干?又依其勞退金專戶明細資料,102年至105年均有 提繳勞退金,是否係被告政陽公司所提,經扣除後,尚應補提多 少勞退金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,繕本逕送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