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40號
原 告 蔡燦南
陳小娟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王佑銘
律師
王國論律師
參 加 人 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卓強
訴訟代理人 張世權
被 告 亞洲國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柯孫信
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
月1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
十二月一日補提繳勞工退休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補提
繳勞工退休金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「原告陳小娟之訴
駁回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江俐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