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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翁麒盛        郭奇璋        吳重廣        姚凱中        莊明龍        林偉銘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,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 欄所示,原各應徵如附表「第二審裁判費」欄所示之裁判費,惟 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本件各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」欄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上訴人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第二審裁判費│應繳裁判費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 │翁麒盛 │168,346元  │ 2,655元  │ 885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│郭奇璋 │155,524元  │ 2,490元  │ 830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 │吳重廣 │209,607元  │ 3,315元  │1,105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 │姚凱中 │614,894元  │10,080元  │3,360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 │莊明龍 │450,741元  │ 7,440元  │2,480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6  │林偉銘 │490,040元  │ 8,100元  │2,700元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