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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  告 張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、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 公司、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之 變更登記事項表、法定代理人戶籍(記事勿省略)資料,逾期不 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」、「蘇建興 營造有限公司」及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」為被 告,然未提出該等被告之變更登記事項表、法定代理人之年 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,難以確定「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 司」、「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」及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大林電廠」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