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87號
原 告 張炤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、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
公司、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之
變更登記事項表、法定
代理人戶籍(記事勿省略)資料,
逾期不
補正,即裁定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又起訴,
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
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
4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」、「蘇建興
營造有限公司」及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」為被
告,然未提出該等被告之變更登記事項表、法定代理人之
年
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,難以確定「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
司」、「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」及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大林電廠」之當事人能力及
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
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