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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皓禎 法定代理人 張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(飛根有限公司、通智有限公司 、百凌有限公司)事件,聲請人未納聲請費。查聲請人選任上開 不同獨立之公司主體之臨時管理人,應分別繳納聲請費,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各應 徵收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共計3,000元,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1,000元,尚應補繳2,0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;另請提出聲請狀繕本4份過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