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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徐榮發 相 對 人 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毓隆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,依非訟 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11樓,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,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,顯係違誤 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