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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更換檢查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36號 異 議 人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 相 對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檢 查 人 余文彬會計師 上列異議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 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除係法 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外,不得 聲明不服,此觀之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該 規定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 不得聲明不服,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 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外,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 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亦不得聲明不服(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異議人固對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駁回其聲請解任檢查人 之裁定不服,而聲明異議,揆諸前揭說明,前開裁定依法 不得聲明不服,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,自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