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6號
異 議 人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添明
相 對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
檢 查 人 余文彬會計師
上列
異議人因
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
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,
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
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除係法
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外,不得
聲明不服,此觀之
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該
規定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
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
不得聲明不服,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
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外,對於法院駁回
聲請人聲請選
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亦不得聲明不服(最
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 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異議人固對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駁回其聲請解任檢查人
之裁定不服,而聲明異議,
惟揆諸前揭說明,前開裁定依法
不得聲明不服,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,自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