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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匯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。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