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
債 權 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宗霖
債 務 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前列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
人
一、㈠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、劉仲倫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貳仟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
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㈢
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、劉仲倫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新台幣349,200元部分,得向債
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劉仲倫請求給付之
法令依
據或契約約定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
達之
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送
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
連帶給付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