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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25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 債 權 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債 務 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一、㈠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司、劉仲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貳仟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   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㈢   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、劉仲倫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新台幣349,200元部分,得向債   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劉仲倫請求給付之法令依   據或契約約定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 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送   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   連帶給付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