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
債 權 人 陳秋萍
債 務 人 天佑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羅碧綢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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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本金(新臺幣)│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│票據號碼 │ 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年息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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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1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Z0000000 │ 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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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5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E0000000 │ 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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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5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E0000000 │ 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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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5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E0000000 │ 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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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5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E0000000 │ 6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500,000元 │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│AE0000000 │ 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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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