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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9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5號 債 權 人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債 務 人 太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采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零陸拾貳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6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