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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豪倫塗裝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丰華 人 債 務 人 許馨心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   三月二十三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, 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   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   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   六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參佰玖拾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  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  十三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  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八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九  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六計算  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