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68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芳
代 理 人 陳少欣
債 務 人 亞洲光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潘立明
人
債 務 人 潘利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參仟捌佰肆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八一一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