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薛信明
債 務 人 巴伯企業有限公司(原名:富允企業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徐于淂
債 務 人 徐浙誠
債 務 人 徐浩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參拾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七
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