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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1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巴伯企業有限公司(原名:富允企業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徐于淂 債 務 人 徐浙誠 債 務 人 徐浩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參拾貳元, 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七  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