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
債 權 人 李英石
債 務 人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楠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
370,000元,
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
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等資料所示,其請求總金額
僅為180,000元、100,000元、86,552元,合計共366,552元
(計算式:180,000+100,000+86,552=366,552),故債
權人逾366,552元部分之聲請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