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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87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債 權 人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廼時 債 務 人 衛旗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俊潔 人 一、債務人衛旗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柒 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   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衛旗科技有   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李俊潔給付   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