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
債 權 人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廼時
債 務 人 衛旗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俊潔
人
一、債務人衛旗科技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柒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
暨按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
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衛旗科技有
限公司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李俊潔給付
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