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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2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債 權 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債 務 人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貳仟伍佰元,及如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│利率(年息) 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650,000元  │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│10%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日止  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,000,000元 │109年2月26起至清償日│10%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止   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400,000元  │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│10%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日止        │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