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67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 債 權 人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債 務 人 王俊祥即安順機械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肆拾玖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