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
債 權 人 勝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閔晨
債 務 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㈡新台幣捌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經查,債權人另聲請對案外人王宏智發支付命令,
惟未釋明得向王宏智請求給付之
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,經本
院裁定命其補正,債權人僅於民國109年8月4日具狀陳稱王
宏智借款係口頭約定,並未簽訂任何文件等語,仍未釋明
上
開補正事項,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