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
債 權 人 和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忠達
債 權 人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
債 權 人 宏麟華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
債 務 人 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炎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和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柒
拾萬伍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拾陸
萬玖仟壹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麟華行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壹
萬肆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