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
債 權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育仁
債 務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零捌拾肆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