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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 債 權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 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 條第1項第2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(原法定代 理人莊英俊已死亡),然債權人109年9月3日陳報狀仍未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