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
債 權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裕銘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
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
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
條第1項第2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
內補正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(原法定代
理人莊英俊已死亡),然債權人109年9月3日
陳報狀仍未補
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