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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0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 債 權 人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債 權 人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債 務 人 吳亞桐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港一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   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  伍佰元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淞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   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  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