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
債 權 人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榮
債 權 人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
債 務 人 吳亞桐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港一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
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淞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
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