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
債 權 人 資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孔培
債 務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
債 務 人 采楓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英俊
債 務 人 黃燕秋
一、㈠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柒
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。㈡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、采楓倢有限公司、
黃燕秋應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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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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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
退 票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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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9年8月22日│502,926元 │109年8月24日│109年8月24日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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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9年8月10日│850,000元 │109年8月17日│109年8月17日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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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9年8月15日│881,674元 │109年8月17日│109年8月17日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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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9年8月10日│838,077元 │109年8月17日│109年8月17日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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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