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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5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元,及自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  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9年08      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,560元正,經催繳,      未清償。   (二)相關欠費子號:HN00000000、Y514670、0000000、0      000000、0000000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