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
債 權 人 典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賢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
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客戶對帳單、統一發票、採
購憑單影本,債務人並
非系爭採購合約之
當事人,是債權人
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,自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