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3號
債 權 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仕傑
債 務 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㈡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㈢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