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
債 權 人 鉅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奕洲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思創視訊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又依
公證法規定得為
強制執行之
公證書具有
執行力,
即得執之以為
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
法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兩造間之還款協議
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
公證人作成108年度北院
民公寅字第100286號公證書,載明如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,
應逕受強制執行,依
上開說明,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
義聲請強制執行,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權利保護必要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