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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債 權 人 鉅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思創視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公證書具有執行力, 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 法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兩造間之還款協議 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108年度北院 民公寅字第100286號公證書,載明如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, 應逕受強制執行,依上開說明,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 義聲請強制執行,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權利保護必要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