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3號
債 權 人 巨港藥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建宇
債 務 人 周根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貳
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
民法第207條之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
利息,
經查,債務人借貸本金新台幣3,000,000元,
債務不
履行賠償金新台幣60,000元,利息新台幣179,342元,債權
人將利息部分計入本金再生利息,違反
上開民法規定,該部
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