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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20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3號 債 權 人 巨港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宇 債 務 人 周根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貳   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07條之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   利息,經查,債務人借貸本金新台幣3,000,000元,債務不   履行賠償金新台幣60,000元,利息新台幣179,342元,債權   人將利息部分計入本金再生利息,違反上開民法規定,該部   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