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
債 權 人 吳坤碧
債 務 人 泰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慶憲
人 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