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
債 權 人 豪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苔筠
債 務 人 黃艷秋
債 務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
債 務 人 采楓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英俊
一、㈠債務人黃艷秋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或㈡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、采楓倢有限公司應
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上列債務
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,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亦
同免其責任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