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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7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69號 債 權 人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張清軍即大弘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張清軍即大弘企業行設於高雄市梓官區,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,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