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69號
債 權 人 富山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坤
債 務 人 光鎮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清日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零玖拾陸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