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0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胡志賢
債 務 人 盛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章曦文
人
債 務 人 章瀞心(原名:章玉卿)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貳
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495,589元 │109年9月16日 │2.4% │自109年10月16日起,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
│ │ │ │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2,020,833 │109年8月16日 │2.4% │自109年9月16日起,其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