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胡志賢
債 務 人 盛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章曦文
人
債 務 人 章瀞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壹萬肆仟柒
佰零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