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
債 權 人 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KAMAL MULTANI
代 理 人 馮基源
律師
債 務 人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
十月六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以百
分之一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