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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1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 債 權 人 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MAL MULTANI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   十月六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   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 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以百   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