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周昱志
債 務 人 旭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參仟柒佰捌拾
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查債權人另於支付命令
聲請狀將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
司列為債務人,
惟查,債權人前已以同一債權債務關係聲請
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4號受理
,並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確定在案,則債權人基於相同
法律
關係,對同一債務人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
命令,顯屬重複,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