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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59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八丼小吃店 債 務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八義小吃店 債 務 人 祥信水產有限公司 前列卷揚國際有限公司、祥運水產有限公司、八丼小吃店、八坂 國際有限公司、八義小吃店、祥信水產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一、㈠債務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  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  元。㈡債務人祥運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  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  伍佰元。㈢債務人八丼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   萬零參佰參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  元。㈣債務人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  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  佰元。㈤債務人八義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   柒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  。㈥債務人祥信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   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