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
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枝
債 務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八丼小吃店
債 務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八義小吃店
債 務 人 祥信水產有限公司
前列卷揚國際有限公司、祥運水產有限公司、八丼小吃店、八坂
國際有限公司、八義小吃店、祥信水產有限公司共同
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
一、㈠債務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
肆仟貳佰肆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。㈡債務人祥運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
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。㈢債務人八丼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
萬零參佰參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。㈣債務人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
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。㈤債務人八義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
柒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。㈥債務人祥信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
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