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江羽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鐘秋峯
人
一、債務人江羽企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參
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
江羽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鐘秋峯給
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