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6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江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秋峯 人 一、債務人江羽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參   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   江羽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鐘秋峯給   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