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3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林意惠
債 務 人 台灣萬年輥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詠雄
人
債 務 人 黃和村
債 務 人 鍾秀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
點○一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