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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39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台灣萬年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詠雄 人 債 務 人 黃和村 債 務 人 鍾秀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   點○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