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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 債 權 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李錦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。如是,應釋明請求之依據,  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 二、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章程、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 三、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  之證明文件。如有,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 ;若無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   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。 四、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