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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 債 權 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 請求,應釋明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支付命令之 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、第116條 第1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、李錦榮發支付命 令,惟銨泰有限公司業經廢止,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㈠該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並以清算人為公司法 定代理人;若無清算人,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 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,及提出該公司廢止 前及最新變更登記表。㈡表明李錦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及釋 明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 26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