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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2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89號 債 權 人 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芬 債 務 人 仲威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列為債務人   ,經本院裁定命其釋明得向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美玲請求   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,債權人之補正狀僅提出債務   人之匯款單,可證此筆交易確實存在等語,尚難謂已釋明上   開補正事項,是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