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89號
債 權 人 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秀芬
債 務 人 仲威文化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經查,債權人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列為債務人
,經本院裁定命其釋明得向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美玲請求
給付之
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,
惟債權人之補正狀僅提出債務
人之匯款單,
可證此筆交易確實存在等語,尚
難謂已釋明
上
開補正事項,是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