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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9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台灣鐵道故事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元富 人           號4樓之9 債 務 人 何俞徵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萬零捌佰柒拾陸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,545,690 │109年1月19日起│2.875% │自109年2月20日起,其│ │  │元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算違約金。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2,555,186 │109年1月22日起│2.505% │自109年2月23日起,其│ │  │元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算違約金。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